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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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原 告 金步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寬秦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264元(計算式:宜蘭縣○○鄉
○○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300元乘以原
告陳報占有面積6.0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53元,尚不足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367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