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曾品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蔡英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