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玉鳳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惟被告黃玉鳳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