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左博仁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屏東縣○○鄉○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83,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