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00萬元(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68號執行標的物暫編826號建物之拍定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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