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