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90,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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