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抗告人 彭秀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家祺 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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