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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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佩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然
(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育民 、 黃育仁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66,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