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周達生
被 告 周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通知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102年6月7日詢問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可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