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78號
原告  簡文彥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啓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啓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23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5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23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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