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孟憲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人 曾慶崇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訴訟代理人 陳明進 訴訟代理人 顏成宇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內惟派出所代表人 施東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等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2日本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