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3號原告 孟憲玲 原告 孟憲宏 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訴訟代理人 陳明進 訴訟代理人 顏成宇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惟派出所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