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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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79號聲請人 陳佑安 (即 張秀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777│└──┴────────┴─────────┴──┴──┘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