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原告 陳憶玲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被告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十四至十五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7年11月27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5年5月11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