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2號上訴人金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2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