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洪森霖 被告 魏宏騏
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葉森池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賴秀雯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