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48號聲請人銓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一之軒食品│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31日│185,867元│GD0000000│││有限公司│行新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