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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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7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顯係漏載,此有本院102年1月3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