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24號聲請人 吳仁照 (即 吳新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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