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3號原告3499-Z000000000-C10107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孫少鵬 被告 蕭俊忠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