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鴻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