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羅苙安 不幸於民國99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父親之配偶,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已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父丙○○之配偶,被繼承人之母則為甲○○,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並非法定順序繼承人,故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之權利,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