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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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致豪上列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致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致豪因犯藥事法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致豪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4日以98年度訴字第46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11月18日確定。受刑人自100年8月3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2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4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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