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身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陳振正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鍾朝 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身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身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陳振正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鍾朝 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身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