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聲請人 袁立宜 代理人 袁立基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㈡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㈢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袁應行淇子女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