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劉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第三信用合│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2年11月29│105,000元│MC0000000││││作社六家簡易型│信用合作社六家分│日││││││分社 呂紹祺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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