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相對人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速鉅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速鋸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