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信賢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信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信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1年4月6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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