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4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09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伍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