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施秋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士維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李士維及債務人 李中興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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