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債權人 林家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正鋼企業社、 廖煒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26879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正鋼企業社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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