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200號
反訴原告 邱育倫
訴訟代理人 邱清富
反訴被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之被告)提
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係在本訴於民國100年1月
13日審理並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有該反訴狀之本院收
狀戳可稽,顯已逾上開得提起反訴之期間,其所提本件反訴
,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