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思穎 (即 張宗男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張雅清 (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張冊 (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宗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㈠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肆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
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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