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31號
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賢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鈺 因104年度婚字第131號及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