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 陳思穎 (即 張宗男 之限定繼承人)、 張雅清 (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 張冊 (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於上開3人發支付命令,被告陳思穎(即張宗男之限定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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