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仁昌
黃春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 柯水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柯水原與同案被告 黃嘉雯 連帶給付原告張仁昌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及法定利息、連帶給付原告黃春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及法定利息。原告2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2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黃嘉雯之刑事案件部分,目前由本院拘提,並發布通緝,原告2人對被告黃嘉雯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特予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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