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富財 │基隆第二信│107年12月5日│30,000元│KW00000000│││││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