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林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淯揚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含被告之姓名
、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當事人能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
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
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121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第436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
。次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
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甲○
○之母」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甲○○之母」之姓名、年
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
訴之對象,請查報被告「甲○○之母」之姓名、年籍、身分
證統一編號,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查報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
認甲○○是否已成年,如尚未成年,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載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
明即請求被告甲○○等應分別或共同或連帶給付原告具體金
額為何)及對被告甲○○等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
被告甲○○等應給付原告各項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
,核與前揭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五、就請求之車牌號碼000—8507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修
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050元,請確認系爭機車之修
復費用服務單上,關於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又零
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提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機車行車執照及車損照片等影本。
六、請說明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經保險理賠?理賠金額為何
?並檢附相關理賠資料影本。
七、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請一併檢
附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個人財產明細資料及
學經歷等資料供參。
八、又本件有無涉及刑事案件?若有,則關於刑事案件之偵辦機
關及案號為何?請陳報予本院,以便函調相關資料供本院參
辦。
九、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
求之依據)、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請
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並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機車
行車執照、車損照片及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等影本),且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