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OO、謝OO、黃OO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OO應就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8日經
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謝OO;相對人謝OO應就上開不動
產於95年1月09日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謝OO,如相對人同
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本件依職權於107年3月
1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
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