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張慧芬
相 對 人 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調解
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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