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6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吳林淑子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吳基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段○○○號)於100年3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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