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40號聲明人 林龍珠
林晶龍 張慈涵 張如宏 林昱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林劉美金 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林昌春 、 林晶泰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