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7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322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