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債權人 陳冠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UA0000000之取得原因(系爭支票未由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又經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掛失。
二、釋明BA0000000對債務人 馮欣妮 之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