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劉榮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劉榮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