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洪逸群
被   告  鐘彥勝
被   告  楊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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