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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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營簡字第七一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7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2
月7日、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營簡字第405號給付票款事件錄音光碟駁回
。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
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
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為避免日後爭議,聲請交付本院國105年4月7日、105年10月
26日、105年12月7日、106年1月23日言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堪認合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營簡字第405號給付票款事件
,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何種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