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78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0月6日平警分刑字第09860030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6日凌晨0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8月6日凌晨0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里
○○鄰○○路○○巷○號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附
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6日凌晨3時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50小
時內某時。
(二)地點:不詳。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四、被移送人丙○○固坦承於98年3月15日間,有吸食愷他命菸
之行為,然被移送人丙○○經警採尿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檢驗後,呈愷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此有臺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證,又愷
他命服用後,最慢於50小時,尿液中檢測不到原態愷他命,
於71小時檢測不到愷他命之代謝物Norketamin,此亦有行政
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1紙在卷可參,此外,並有現場
照片等件在卷可佐,是被移送人有於為警查獲採尿前50小時
內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之違序行為,可堪認定。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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