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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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10元,應繳裁
   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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